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中心有下列兩項權限和責任: 1. 該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這些規章必須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然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如果有涉及國家機密保護的事項,還需要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2. 該中心在執行公共事務的範圍內,可以訂定規章,前提是不與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相衝突。這些規章必須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然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在釋義和範例方面,由於沒有提供該條例的相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期本中心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自主性,爰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執行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如軍事、科技研發等敏感性事項,則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二、因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自主性,爰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執行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如軍事、科技研發等敏感性事項,則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二、因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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