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該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的核撥及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營運及研發成果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指出的捐贈視同對政府的捐贈。 這表示國家太空中心可以透過多種途徑獲得財政資源,包括政府的撥款和補助、來自公私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從受託研究和提供服務中獲得的收入、營運和研發成果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來源。其中,對政府的捐贈和其他形式的捐贈視為同等對待。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太空中心能夠獲得充足的資金來支持其活動和發展。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以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俾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一、第一項規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以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俾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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