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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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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國家太空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的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協助推動太空產業的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的審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54

立法沿革 1

(1110419 制定)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第三款所定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包含太空科技、產業、工程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及相關國際組織之參與。   三、鑑於國家發射場域之規模、發射設施及飛控中心等相關配置具專業性,爰第六款明定由本中心先行提供前置作業規劃,供監督機關作為未來設置之參考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10419 制定)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第三款所定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包含太空科技、產業、工程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及相關國際組織之參與。   三、鑑於國家發射場域之規模、發射設施及飛控中心等相關配置具專業性,爰第六款明定由本中心先行提供前置作業規劃,供監督機關作為未來設置之參考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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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