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國家太空中心是一個行政法人,並且其監督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這表示國家太空中心被賦予了法人地位,可以執行行政行為,同時也必須接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是為了推動國家太空研究與發展而設立的法規,它的目的是確保中心的運作與發展符合國家的科學和技術政策。根據這項法規,國家太空中心有責任進行太空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展相關項目並提供相關服務,同時也要保障國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國家太空中心的設置和運作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監督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