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17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 2.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3. 3.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4. 4.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5. 5.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7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下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1.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例如:某個人因病或精神狀況不穩定而被宣告需受監護,如果這個宣告尚未被撤銷,該個人就不得被聘任為董事、監事。 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例如:某個人因犯有重大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如果這個判決確定而未經緩刑宣告,該個人就不得被聘任為董事、監事。 3.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例如:某個人因破產而被宣告破產,或者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果這個宣告尚未被復權,該個人就不得被聘任為董事、監事。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例如:某個人因犯了嚴重的犯罪行為而被褫奪公權,如果這個褫奪公權尚未被復權,該個人就不得被聘任為董事、監事。 此外,根據條例第17條的其他規定,董事、監事可能會被解聘的情況包括以下各項: 1. 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2. 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3. 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4. 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5. 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6. 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7.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8. 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在解聘之前,監督機關應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的機會,并根據監督機關的規定來遴聘、解聘和補聘董事、監事,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刑法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立法沿革 1

(1110419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之消極聘任資格及解聘事由。   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定明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三、第五項定明董事、監事之遴聘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1110419 制定)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之消極聘任資格及解聘事由。   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定明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三、第五項定明董事、監事之遴聘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