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第18條的規定,國家太空中心設有一位專任的主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主任依照該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負責執行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相關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的專業知識,以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此外,該法第18條還規定了與董事及董事長相關的規定適用於主任,其中包括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有關董事會的組成和運作、董事會決策的程序、主任的解聘等事項。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立法理由主任之聘任及聘任標準、解聘、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主任之聘任及聘任標準、解聘、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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