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監督機關對於國家太空中心的監督權限如下: 1. 發展目標及計畫的核定。 2. 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的核定或備查。 3. 財產及財務狀況的檢查。 4. 業務績效的評鑑。 5. 對於董事、監事的遴聘和解聘提出建議。 6. 當董事、監事在執行業務中違反法令時,可以做出必要的處分。 7. 當國家太空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可以做出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8. 對於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的核可。 9. 其他根據法律所需要的監督。 例如,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第6項,當董事、監事在執行業務中違反法令時,監督機關可以做出必要的處分。這意味著如果董事、監事在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監督機關可以做出相應的處分,例如罰款、暫停職務等。 參考資料: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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