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該條規定了有關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的內容和相關辦法。以下是對各項條文進行釋義: 1. 本條第一項規定了監督機關在進行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時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條規定旨在確保評鑑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2. 本條第二項規定了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評鑑辦法需由監督機關依法制定。 3. 本條第三項列舉了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 - 考核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 - 評量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 評估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 提出關於本中心經費核撥的建議; -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監督機關應依據相關辦法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進行國家太空中心的績效評鑑。評鑑的內容包括考核對中心年度執行成果、業務績效和目標達成率,評估自籌款比率的達成情況,提出關於經費核撥的建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評鑑的方式、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根據法規定定之。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辦理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監督機關辦理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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