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4條的規定: 1. 本中心的相關資訊應該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進行公開。而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以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則應主動公開。 參考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5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5&FLNO=19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5&FLNO=19 2.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院可要求監督機關首長與國家太空中心的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一同前往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接受詢問。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2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64&FLNO=24 -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14&FLNO=119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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