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 1. 國家太空中心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將該年度的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進行會計師的查核並簽證,然後提交董事會審議,經由全體監事通過後,提交監督機關備查,同時也要送審計機關審核。 舉例:如果國家太空中心的會計年度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那麼他們必須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該年度的決算報告,並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和簽證。查核後的報告會提交給董事會進行審議,如果得到全體監事的通過,那麼報告將提交給監督機關備查,同時也要送審計機關進行審核。 2. 審計機關有權進行對前述決算報告的審計,審計結果可以提交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舉例:如果審計機關對國家太空中心提交的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後發現了一些問題,審計結果可以提交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 會計法與審計法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定明本中心執行成果、決算報告之監督程序。
定明本中心執行成果、決算報告之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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