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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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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2.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3.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國家太空中心所進用的人員並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因此其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應該在合約中明確規定。這表示國家太空中心的雇員在法律上不被視為公務人員,而是以合約雇傭的形式工作。 2.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董事和監事的配偶,以及他們的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國家太空中心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這是為了避免在這些職務上產生利益衝突或不當影響,保持機構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3.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董事長不得聘用他的配偶和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擔任國家太空中心的職位。這也是為了確保董事長在人事選任上遵守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則,避免權力濫用或私人利益的影響。 根據以上解釋,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的內容主要是關於人事管理和避免利益衝突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家太空中心的運作透明、公正和有效。

立法沿革 1

(1110419 制定)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本中心與進用人員間之法律關係,並符合本中心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定明,本中心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不得進用董事長、董事、監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一定職務,避免徇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10419 制定)

一、為明確本中心與進用人員間之法律關係,並符合本中心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定明,本中心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不得進用董事長、董事、監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一定職務,避免徇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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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