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31條,對於國家太空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根據訴願法第4條,對於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的情況,可以向主管院提起訴願。此外,根據訴願法第5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訴願法第4條的規定為之。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對於國家太空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定明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之救濟程序。
定明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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