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32條的規定: 1. 當國家太空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可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中心。這意味著監督機關需要經行政院的同意才能對國家太空中心進行解散。 2. 當國家太空中心解散時,該中心的人員的聘用契約將會終止。此外,剩餘的財產應歸屬於國庫,並且相關的債務將由監督機關承擔。 參考資料: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 行政院法制局資料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本中心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人員之處理方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中心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人員之處理方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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