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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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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2. 2.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包含兩項規定: 1. 根據第1項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這表示當私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以及相關土地因繼承而轉移所有權時,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的繼承,在法律公布後尚未核課或者尚未確認核課的情況下,將適用第1項的規定。這表示在法律公布後,尚未進行遺產稅核課或尚未確認核課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的繼承,仍可以享受遺產稅免徵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的內容是關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的繼承所涉及的遺產稅問題。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文字酌作修正。

(1050712 全文修正)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2條移列。   二、查本條係於九十四年本法修正時所新增,惟當時修正時遺址尚未獨立分類,仍屬古蹟範圍,而係於當年同時修正分類,故九十四年新增本條時,未將遺址同時納入規範,實屬立法疏漏,爰予以增修之。

  • 繼承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名詞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文字酌作修正。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2條移列。   二、查本條係於九十四年本法修正時所新增,惟當時修正時遺址尚未獨立分類,仍屬古蹟範圍,而係於當年同時修正分類,故九十四年新增本條時,未將遺址同時納入規範,實屬立法疏漏,爰予以增修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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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0 條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本法公布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