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包含兩項規定: 1. 根據第1項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這表示當私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以及相關土地因繼承而轉移所有權時,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的繼承,在法律公布後尚未核課或者尚未確認核課的情況下,將適用第1項的規定。這表示在法律公布後,尚未進行遺產稅核課或尚未確認核課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的繼承,仍可以享受遺產稅免徵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的內容是關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的繼承所涉及的遺產稅問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文字酌作修正。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2條移列。 二、查本條係於九十四年本法修正時所新增,惟當時修正時遺址尚未獨立分類,仍屬古蹟範圍,而係於當年同時修正分類,故九十四年新增本條時,未將遺址同時納入規範,實屬立法疏漏,爰予以增修之。
一、原條文第五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文字酌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2條移列。 二、查本條係於九十四年本法修正時所新增,惟當時修正時遺址尚未獨立分類,仍屬古蹟範圍,而係於當年同時修正分類,故九十四年新增本條時,未將遺址同時納入規範,實屬立法疏漏,爰予以增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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