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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0 條

  1. 1.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2. 2.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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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包含兩項規定: 1. 根據第1項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這表示當私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以及相關土地因繼承而轉移所有權時,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的繼承,在法律公布後尚未核課或者尚未確認核課的情況下,將適用第1項的規定。這表示在法律公布後,尚未進行遺產稅核課或尚未確認核課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的繼承,仍可以享受遺產稅免徵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0條的內容是關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的繼承所涉及的遺產稅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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