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資產保存法101

快速跳轉
  1. 1.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2. 2.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條討論贊助活動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的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等事項。該條第1項提到,贊助者所捐贈或贊助的款項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並且不受金額限制。第2項則說明贊助款項應交付主管機關或相關文化基金會,並且贊助者可以指定款項的用途,但不得移作他用。 該條的參考資料是所得稅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可參考2019年修正的所得稅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例如,如果一位企業贊助修復一座古蹟,該企業可以依據所得稅法將贊助款項列為當年度費用,並且不受金額限制。這樣的安排有助於鼓勵企業參與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此外,該企業應將贊助款項交付給主管機關或相關文化基金會,並且需要遵守贊助款項的指定用途要求,不能將款項移作他用。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法執行相關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時,導致文化資產之損害,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代行處理。

(1050712 全文修正)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3條移列。   二、為配合文化資產類別名稱之變更,修正第一項文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加出資贊助古物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之抵稅獎勵。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法執行相關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時,導致文化資產之損害,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代行處理。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3條移列。   二、為配合文化資產類別名稱之變更,修正第一項文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加出資贊助古物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之抵稅獎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1 條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