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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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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 條規定,承租人若出資修復公有古蹟等特定建築物,可以享有租金減免的優惠。具體的減免金額由主管機關根據建築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定期檢討核定,相關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2)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蹟,其屬傳統聚落、古市街、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本法修正前公告之自然文化景觀,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古蹟範疇中之遺址、古市街、傳統聚落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等皆已另立單章規範,爰明定主管機關需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各類別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1050712 全文修正)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古蹟範疇中之遺址、古市街、傳統聚落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等皆已另立單章規範,爰明定主管機關需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各類別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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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