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私有的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可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而私有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則可以在百分之五十的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的範圍、標準以及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查。 舉個與私有古蹟免徵稅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座私人擁有的古蹟被指定為古蹟後,該古蹟的所有者就可以享受免徵房屋稅和地價稅的待遇。 字句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七次,民國97年6月18日公布),法源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30001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令其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罰鍰之處分機關及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1條移列。 二、為配合文化資產類別名稱之變更,修正文字。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之補償,爰修正第一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象範圍,並配合刪除第二項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二、另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提高外界參與保存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適用對象,刪除「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罰鍰之處分機關及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1條移列。 二、為配合文化資產類別名稱之變更,修正文字。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之補償,爰修正第一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象範圍,並配合刪除第二項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二、另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提高外界參與保存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適用對象,刪除「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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