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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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