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 條
- 1.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2.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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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私有的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可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而私有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則可以在百分之五十的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的範圍、標準以及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查。 舉個與私有古蹟免徵稅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座私人擁有的古蹟被指定為古蹟後,該古蹟的所有者就可以享受免徵房屋稅和地價稅的待遇。 字句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七次,民國97年6月18日公布),法源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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