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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8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2. 2.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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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或補助,在以下情況之一發生時: 1. 捐獻私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2. 捐獻私有的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3. 發現符合第33條建造物、第57條疑似考古遺址、第76條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88條第1項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且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4. 在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方面有卓越成就。 5. 對於弘揚文化資產保存方面有顯著的貢獻。 6. 主動申請將私有古物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且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按照第68條的要求審查指定成功。 該法的第2項規定了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制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文化部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公告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辦法》,其中包括了有關捐獻、發現、維護和傳習、顯著貢獻等方面的具體辦法和申請程序。農委會則根據該法的規定,可能制定了相關的補助辦法,但當前無法得知具體的資料或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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