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2.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