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統令: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98條、第112條條文
要旨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文化部部長
李 遠
農業部部長
陳駿季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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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賴清德
卓榮泰
李 遠
陳駿季
管碧玲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請參見PDF)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