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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總統令: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98條、第112條條文

發文機關 總統府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文化部部長

李 遠

農業部部長

陳駿季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總統令: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98條、第112條條文由總統府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