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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4 條

  1. 1.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2. 2.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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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4條第1項,對於損害文化資產的行為,應該優先考慮回復原狀來修復損害。如果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則應該以金錢賠償方式來賠償損害。 例如,如果有人故意毀壞了一座古老的寺廟,造成了無法回復原貌的損壞,那麼負有責任的人應該賠償相應的損害。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相關解釋文件,如果負有回復原狀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文化資產保存主管機關可以代替執行,並向負有責任的人收取費用。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毀損了文化資產並拒不修復,文化資產保存主管機關可以聘請專業人員來修復損壞,然後向負有責任的人收取修復費用。 總的來說,《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4條旨在保護文化資產的完整性,對於經過損害的文化資產,主張優先回復原狀並賠償損害。如果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重大,可以採取金錢賠償方式,並且有相應的代執行機制和費用徵收機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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