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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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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犯了「第一百零三條之罪」,除了依該條的規定處罰犯罪行為人之外,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科處相同條款中所定之罰金。 根據我的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文化資產的保存,對於在執行職務時犯罪行為的從業人員,除了對實際犯罪者進行處罰外,也對相關的法人或自然人做出罰金的規定。這是為了追究法人或自然人在監督管理從業人員時的社會責任,以防止或減少文化資產保存方面的犯罪行為。因此,根據這個條款,不僅要對實際犯罪行為者進行處罰,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負有相應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資產保存機構的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第一百零三條之罪」,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除了對實際犯罪行為者進行處罰外,該機構也可以被科以相應的罰金。這樣的處罰可以讓機構對於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更加嚴謹,以保障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

立法沿革 1

(1050712 全文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6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6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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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5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