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犯了「第一百零三條之罪」,除了依該條的規定處罰犯罪行為人之外,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科處相同條款中所定之罰金。 根據我的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文化資產的保存,對於在執行職務時犯罪行為的從業人員,除了對實際犯罪者進行處罰外,也對相關的法人或自然人做出罰金的規定。這是為了追究法人或自然人在監督管理從業人員時的社會責任,以防止或減少文化資產保存方面的犯罪行為。因此,根據這個條款,不僅要對實際犯罪行為者進行處罰,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負有相應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資產保存機構的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第一百零三條之罪」,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除了對實際犯罪行為者進行處罰外,該機構也可以被科以相應的罰金。這樣的處罰可以讓機構對於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更加嚴謹,以保障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6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6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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