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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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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7條,違反以下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處罰,罰款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第55條、第75條的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例子:某人打算買下一個被指定為國寶的古蹟建築物作為私人產業。然而,在進行交易之前,該人未向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事先通知。 二、發現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建築物、第57條第1項所疑似的考古遺址、第76條所指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時,未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例子:某人在進行土地開墾時,意外發現了一個疑似考古遺址的地點。然而,該人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向主管機關報告這個發現以便進行相應處理。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以及相關解釋性文件、相關條文的立法理由說明和司法院的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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