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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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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7條,違反以下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處罰,罰款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第55條、第75條的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例子:某人打算買下一個被指定為國寶的古蹟建築物作為私人產業。然而,在進行交易之前,該人未向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事先通知。 二、發現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建築物、第57條第1項所疑似的考古遺址、第76條所指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時,未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例子:某人在進行土地開墾時,意外發現了一個疑似考古遺址的地點。然而,該人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向主管機關報告這個發現以便進行相應處理。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以及相關解釋性文件、相關條文的立法理由說明和司法院的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10507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8條移列。   二、加重本條罰鍰金額,以提高行政罰之嚇阻力。並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於移轉前,未通知主管機關之處罰。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98條移列。   二、加重本條罰鍰金額,以提高行政罰之嚇阻力。並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於移轉前,未通知主管機關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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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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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