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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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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8條,有以下兩種情事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擅自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通報處理情況。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留區是為了保存珍貴的生態、地理、地質等自然資源而設立的特定區域。第108條規定了違反保留區相關規定而遭受罰鍰的情況。 舉例如下:如果一個人在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的情況下進入自然保留區,他可能會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一個人未向主管機關通報在保留區內的活動,也可能遭受同樣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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