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