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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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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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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8條,有以下兩種情事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擅自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通報處理情況。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留區是為了保存珍貴的生態、地理、地質等自然資源而設立的特定區域。第108條規定了違反保留區相關規定而遭受罰鍰的情況。 舉例如下:如果一個人在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的情況下進入自然保留區,他可能會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一個人未向主管機關通報在保留區內的活動,也可能遭受同樣的罰鍰。

立法沿革 1

(10507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   二、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或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之罰鍰。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   二、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或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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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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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