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9條,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了刑法第103條的罪行,則可以將其刑罰加重至原本的二分之一。這表示如果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來犯下刑法第103條所規定的罪行,他們將面臨更重的刑罰。具體加重幅度的大小,可能取決於具體案件的情節和法官的判斷。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來支持這一釋義。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9條,具體有關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來進一步確認。根據我現有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來支持這一釋義。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100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100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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