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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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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9條,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了刑法第103條的罪行,則可以將其刑罰加重至原本的二分之一。這表示如果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來犯下刑法第103條所規定的罪行,他們將面臨更重的刑罰。具體加重幅度的大小,可能取決於具體案件的情節和法官的判斷。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來支持這一釋義。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9條,具體有關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來進一步確認。根據我現有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來支持這一釋義。

立法沿革 1

(1050712 全文修正)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100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100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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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9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