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3 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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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及的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等事項及其他本法所規定的事項,其處理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和保存具有原住民文化特色和差異性的文化資產,並確保相關事項的適當處理。該條款的具體實施細則和相關程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一同制定。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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