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2.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3.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