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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5 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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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的規定,當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超過五十年,或者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超過五十年時,所有或管理機關(構)在進行處分之前,應該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律文本,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中的"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指的是由公共機構擁有或管理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此外,該條款要求在處分(例如拆除、出售)公有建築物之前,主管機關必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以確定建築物是否具有文化價值。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部的官方網站提供的資訊,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建築物的歷史、藝術、文化價值等進行評估和鑒定。這可以透過專業的評估機構或評估專家進行。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訊及中華民國文化部的官方網站,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相關案例的參考資料。在該案例中,假設某個公有建築物已經完工超過五十年,並且所有或管理機關計畫對該建築物進行處分(例如出售或拆除)。按照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在處分之前應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以確定該建築物是否具有文化價值。這將有助於確保保護具有歷史、藝術或文化價值的公有建築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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