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個案資料,包括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等相關資料。根據這條法規,主管機關應該對這些文化資產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和研究,並建立相關資料庫以供保存、維護、修復和再利用之用。這樣的做法有助於確保文化資產的完整性和保存價值的維護。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蒐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聚落建築群的相關資料,包括其歷史背景、文化價值、保存狀況等,並根據這些資料制定相應的保存和修復計劃,以確保這些文化資產得以維護和再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