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2 條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公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產生的收益,可以全部或部分用於管理和維護費用,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的限制。這意味著管理機關可以使用這些收益來支付與公有文化資產管理和維護相關的費用,並且不需要受到其他國家機構法規的限制。 為了提供與此問題相關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的相關立法理由說明,其中說明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有的文化資產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這樣一來,管理機關就可以利用文化資產的收益來支付相關的費用,以確保其保存和維護工作能夠正常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