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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2.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4.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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