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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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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2. 2.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4. 4.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的規定,古蹟的管理維護包括日常保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管理、防盜、防災和保險,以及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等事項。古蹟在指定為古蹟之後,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時遇到困難,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他們擬定計畫。至於管理維護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 - 2020年5月28日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53 - <世新法學>文化資產保存法解讀(2020年版),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CrZ_2WzwA

立法沿革 3

(0710518 制定)

國寶或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為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理由,經教育部轉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核准出國之古物,應妥慎移運、保管並應於規定期限內運回。

立法理由參照古物保存法第十三條規定古物出國之限制、核准機關及應注意事項。

(0940118 全文修正)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條之二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增列第二項,有關搶修計畫之提出者,配合第二十條古蹟管理維護權責之調整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辦理一節,該法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1050712 全文修正)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20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10518 制定)

參照古物保存法第十三條規定古物出國之限制、核准機關及應注意事項。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條之二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增列第二項,有關搶修計畫之提出者,配合第二十條古蹟管理維護權責之調整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辦理一節,該法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105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20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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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規定:「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