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3 條
- 1.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2.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3.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 4.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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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的規定,古蹟的管理維護包括日常保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管理、防盜、防災和保險,以及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等事項。古蹟在指定為古蹟之後,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時遇到困難,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他們擬定計畫。至於管理維護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 - 2020年5月28日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53 - <世新法學>文化資產保存法解讀(2020年版),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CrZ_2Wz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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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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