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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4 條

  1. 1.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2. 2.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3. 3.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4. 4.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5. 5.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6. 6.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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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的規定,古蹟應該保留原有的形貌和工法。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造成了損壞,但是主要結構和建材仍然存在的話,根據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的原則,應該按照原有的形貌進行修復。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可以提出修復計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采取適當的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如果需要的話,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協助。 根據第二項,修復計劃在必要時可以使用現代科技和工法,以增加古蹟的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功能,並延長其存續年限。 根據第三項,再利用計劃在不改變古蹟原有形貌的原則下,可以增加必要的設施。 根據第四項,如果某個古蹟是因為重要的歷史事件或人物而被指定的,那麼在使用或再利用時應該維持或凸顯原指定的理由和價值。 根據第五項,進行整體修復和再利用的過程中,應該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和公聽會,相關資訊應該公開,並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根據第六項,有關古蹟修復和再利用的具體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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