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5 條
- 1.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2.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規定了關於聚落建築群的保存和修復相關事項: 1. 聚落建築群應該優先保存原有的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果因為某種原因而毀損,但主要的結構和建築特徵仍然存在,應該根據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的原則進行修復工作,並且可以根據其性質,由當地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適當的修復或再利用。 例如,如果一個聚落建築群的某個建築因自然災害損壞,但基礎結構仍然完好無缺,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進行修復工作,以恢復建築的原有風貌和特徵。 2. 有關聚落建築群的修復和再利用的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制定相關標準和指引,規定了聚落建築群的修復和再利用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確保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