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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2.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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