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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1 條

  1. 1.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2. 2.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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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的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這些開放參觀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可以酌收費用,費用的標準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對於公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還需要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的程序進行費用的收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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