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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2 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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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了對於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的應注意事項。根據此條款,所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的所有權轉移前,應提前通知主管機關。如果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屬於私有,除非是繼承人,否則主管機關具有根據相同條件的優先購買權。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與保護。在某些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能會希望優先購買私人擁有的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以確保其繼續存在并受到適當的維護和管理。具體情況可能會根據個案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可根據古蹟的價值和其他相關因素來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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