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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