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5 條

  1.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2. 2.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5 條的規定: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的訂定或變更,應事先徵求主管機關的意見。這表示當地政府在制訂或修改都市計畫時,需要先請示主管機關(可能是文化部門),以確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保存與維護。 2. 政府機關在制定重大的建設計畫時,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保存和維護,並且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是否存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的建築物。必要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如果有發現相關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的審查程序進行處理。 這意味著當政府進行工程建設之前,必須先進行調查,確定該地區是否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者是否存在具有相應價值的建築物。如果有,主管機關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重大建設計畫中充分考慮古蹟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建築物,以保護和保存文化資產。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3006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