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6 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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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了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的原則。然而,如果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出保護計畫,并经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并核定,那么就可以超出此限制。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如果因為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古蹟可能會被移或拆除。唯一機關有權對此進行審議和核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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