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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