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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8 條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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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當古蹟定著土地周邊有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申請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審議都市設計時,應該與主管機關一起審查對古蹟風貌保存可能產生影響的事項,包括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和風格等等。 Example reference: 這一條法律意在確保在古蹟周邊的開發工程不會對古蹟本身的風貌保存造成不良影響。例如,如果有人在一座古蹟周邊申請興建一座高樓大廈,主管機關應該審查該建築的高度和造型,確保不會損害古蹟的風貌及保存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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