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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9 條

  1. 1.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2. 2.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3. 3.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4. 4.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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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照本法相關規定進行保存維護工作。此條規定也提到了對於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的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規定和採取必要的獎勵措施,並且這些規定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方面也可以準用。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9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針對古蹟保存計畫內容進行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照本法相關規定進行保存維護。此外,對於這些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在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訂定必要的規定和採取必要的獎勵措施。此條規定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方面也可以準用。 依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此外,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的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必要規定和採取必要獎勵措施。此條規定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方面也準用。根據這些規定,當地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促進古蹟的保存和維護,並在開發和使用方面制定相應的規定和措施,保護文化資產的完整性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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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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