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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2.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3.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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