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0 條
- 1.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2.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 3.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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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0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應根據維護聚落建築群及其環境景觀的需要,制定聚落建築群的保存和再發展計畫。在制定計畫時,應考慮到建築形式和都市景觀,並參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編制、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這條規定著重於保護聚落建築群的風貌和特色。 2. 對於編制、劃定或變更的特定專用區的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必要的獎勵或補助措施。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相應的福利或經濟支援,以鼓勵聚落建築群的維護和再發展。 3. 在擬定保存和再發展計畫之前,主管機關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進行協商和溝通。這是為了確保計畫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尊重當地居民的意見和需求。 範例: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0條的規定,若一個小鎮具有獨特的傳統建築和文化景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律制定該小鎮的保存和再發展計畫,並將其劃定為特定專用區。在進行計畫時,主管機關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以確保計畫的公開和透明。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提供獎勵或補助措施,以鼓勵該小鎮的風貌管理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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