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考古遺址的完整個案資料,包括調查、研究、發掘和修復相關的資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考古遺址資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護這些遺址。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考古報告、發掘結果、修復計劃和相關的研究文獻等。主管機關可以利用這些資料來制定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措施,確保考古遺址得到適當的維護和保存。
政府對於即將消失之重要民族藝術,應詳細製作紀錄及採取適當之保存措施,並對具有該項民族藝術技藝之個人或團體給予保護及獎勵。
立法理由規定對於即將消失之民族藝術採取之措施。
遺址之容積移轉,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遺址經指定後,其所有人之相關權益(如建築容積)受有限制,爰明定準用第三十五條古蹟容積移轉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38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規定對於即將消失之民族藝術採取之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遺址經指定後,其所有人之相關權益(如建築容積)受有限制,爰明定準用第三十五條古蹟容積移轉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38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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