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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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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考古遺址的完整個案資料,包括調查、研究、發掘和修復相關的資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考古遺址資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護這些遺址。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考古報告、發掘結果、修復計劃和相關的研究文獻等。主管機關可以利用這些資料來制定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措施,確保考古遺址得到適當的維護和保存。

立法沿革 3

(0710518 制定)

政府對於即將消失之重要民族藝術,應詳細製作紀錄及採取適當之保存措施,並對具有該項民族藝術技藝之個人或團體給予保護及獎勵。

立法理由規定對於即將消失之民族藝術採取之措施。

(0940118 全文修正)

遺址之容積移轉,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遺址經指定後,其所有人之相關權益(如建築容積)受有限制,爰明定準用第三十五條古蹟容積移轉之規定。

(10507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38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10518 制定)

規定對於即將消失之民族藝術採取之措施。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遺址經指定後,其所有人之相關權益(如建築容積)受有限制,爰明定準用第三十五條古蹟容積移轉之規定。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38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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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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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