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4 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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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考古遺址的完整個案資料,包括調查、研究、發掘和修復相關的資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考古遺址資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護這些遺址。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考古報告、發掘結果、修復計劃和相關的研究文獻等。主管機關可以利用這些資料來制定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措施,確保考古遺址得到適當的維護和保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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