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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8 條

  1. 1.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2. 2.前項監管保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 3.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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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8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應根據考古遺址的特性和價值,制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以進行監管保護。這表示主管機關負責確保考古遺址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 2. 監管保護工作可以由主管機關內部的相關機構負責,或者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進行。對於中央主管機關來說,他們也可以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執行這項工作。 3. 考古遺址的監管保護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內容則是關於如何執行監管保護工作的具體規定。這些辦法可以規定監管保護的程序、措施、責任等。 根據這個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8條規定了考古遺址的監管保護工作的相關規定,確保考古遺址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並充分利用考古遺址的價值,以促進多元文化的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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