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2 條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2 條,外國人在台灣境內不能進行考古遺址的調查和挖掘工作,但如果與國內的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則可以例外。以參考資料來看,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外國人進行調查和發掘考古遺址需要經專業機構邀請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意味著外國人無法單獨進行考古調查和挖掘,必須有合作夥伴和相關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