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3 條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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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3 條,考古遺址發掘出土的遺物應該由發掘者列冊並送交給主管機關指定的保管機關(構)來進行保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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