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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1. 1.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因前項行為,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土地所有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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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時,需事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并且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果土地所有人因此行為遭受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的補償。補償金額通常由雙方協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土地所有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補償。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4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11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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