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6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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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6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相關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具體的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該條,這些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和適用的條件選擇適合的採購方法,而無需完全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然而,這些採購活動仍然不能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和協定。例如,考古遺址調查項目可以使用非競爭性採購方式,如單一決標或協商採購,以提高效率和專業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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