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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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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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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6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相關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具體的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該條,這些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和適用的條件選擇適合的採購方法,而無需完全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然而,這些採購活動仍然不能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和協定。例如,考古遺址調查項目可以使用非競爭性採購方式,如單一決標或協商採購,以提高效率和專業性。

立法沿革 3

(0710518 制定)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一、採掘古物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二、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或破壞指定之珍貴稀有動植物者。

立法理由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教育部委託或核准,亦未經該部核發採掘執照並派員監督,私自採掘古物者,依本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四十五條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或破壞珍貴稀有動植物,依本條例規定處罰。

(0940118 全文修正)

為維護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文化景觀所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配合措施。   三、文化景觀與古蹟性質不同,因此其保存區或其他使用區範圍、利用方式或景觀維護事項,應針對個案情形作必要規定,並得採取獎勵措施,爰規定於第二項。

(1050712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49條移列。   二、增訂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亦為本條採購辦法之適用對象,俾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一致。   三、考量考古遺址與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屬性不同,其採購行為應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採購辦法之法源依據及範圍,爰修正本條文字,俾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原則。至該採購辦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自當回歸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0710518 制定)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教育部委託或核准,亦未經該部核發採掘執照並派員監督,私自採掘古物者,依本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四十五條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或破壞珍貴稀有動植物,依本條例規定處罰。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文化景觀所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配合措施。   三、文化景觀與古蹟性質不同,因此其保存區或其他使用區範圍、利用方式或景觀維護事項,應針對個案情形作必要規定,並得採取獎勵措施,爰規定於第二項。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49條移列。   二、增訂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亦為本條採購辦法之適用對象,俾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一致。   三、考量考古遺址與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屬性不同,其採購行為應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採購辦法之法源依據及範圍,爰修正本條文字,俾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原則。至該採購辦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自當回歸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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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6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