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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7 條

  1. 1.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2. 2.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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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當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時,應立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的維護措施。如果在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發現疑似考古遺址,則應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的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了停工之外,主管機關應立即進行調查並送至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在完成審議程序之前,開發單位不得恢復工程。 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例子是,如果在進行土地開發時,發現了古老的建築物遺址,營建商應立即停止工程,並通知當地政府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進行調查並將案件提交給審議會以進一步討論是否需要採取相關措施來保護這個考古遺址。在審議程序結束前,營建商不得繼續進行工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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