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8 條
- 1.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2.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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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8 條,針對考古遺址的相關規定如下: 1. 考古遺址所在地的都市計畫訂定或變更,必須事先徵求主管機關的意見。這意味著在進行都市計畫相關工作時,必須與主管機關合作,並尊重其意見。 2. 當政府機關制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有不顧考古遺址的保存和維護的情況,並且必須事先進行調查,確認工程地區是否存在考古遺址、是否已被列冊為考古遺址、或是否存在潛在的考古遺址。如果有發現,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則應按照第四十六條的審查程序進行相應處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考古遺址的完整性和重要性,以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和維護。該法條對政府機關、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提供了保護文化資產的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19)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2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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