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9 條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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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規定了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的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這些事項可以準用第51條至第54條及第56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有關官方機構或組織可以進行相關調查、研究、發掘和保管工作。他們可以依法實施出土遺物的保護措施,并進行合法的採購活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的保護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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